关联度虽低但仍会侵犯个人信息
“互联网电视不仅能提供更为丰富的电视内容 , 也搭载了日趋多样的终端应用 , 并为互联网广告行业提供了新的竞争平台 。 ”汉坤律师事务所的数据合规资深律师段志超对《中国消费者报》采访人员说 , “在此过程中 , 互联网电视产业的各方主体 , 包括互联网电视牌照方、硬件提供方、操作系统提供方、第三方应用和SDK插件提供方等 , 都需要依赖大量的个人信息 , 在个人信息的共享、流通、挖掘中寻找新的商业价值 。 ”
在段志超看来 , 互联网电视和智能手机在个人信息收集、应用的本质方面并没有什么区别 。 他认为 , 尽管互联网电视相比于智能手机可能与个人的关联程度相对较弱 , 但互联网电视及其搭载的各类终端的观看记录、行为数据以及与互联网电视有关的购买记录、安装记录、维修记录等信息 , 同样能够反映出个人的部分特征 , 例如收入情况、兴趣偏好等 。 操作系统提供方、第三方应用和SDK插件提供方均有可能基于这些信息对互联网电视的使用者进行分析、定位并开展一定的精准营销和推广活动 。 除此之外 , 考虑到互联网电视一般放置于较为私密的家庭、办公场所 , 而互联网电视为实现视频、语音、投屏等功能而搭载的摄像头、麦克风等功能模块以及多设备之间的连通互动 , 如未采取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 , 会引发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 。
智能电视信息保护需多主体协同
段志超认为 , 互联网电视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需要多方协同配合 , 软件和硬件的提供方需要从设计层面入手 , 提升硬件和系统的安全性 , 对第三方应用和SDK形成一个良好的控制 。 通过设计环节的一些设置 , 实现记录并定期审核这些第三方应用和SDK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。 而第三方应用和SDK插件则应当接受相应的管理 , 不断提升自身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。 除此之外 , 互联网电视牌照方也更应该发挥其审核管理的作用 , 对第三方应用和SDK插件的上架、集成等进行监督 , 连同操作系统提供方做好审核准入和持续监督等工作 , 提升互联网电视接入功能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水平 。
目前APP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重点仍主要聚焦在手机APP应用以及SDK等方面 , 段志超认为 , 无论是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还是近期发布的《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 , 均对互联网电视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, 监管部门能够较为容易地将手机APP和SDK监管执法中总结的经验或者形成的行业共识 , 用于互联网电视等其他移动智能终端的监管治理之中 , 这些既有案例会为互联网电视行业各方提供较为明确的方向指引 。
另据了解 , 除了法规层面外 , 在行业自律方面 ,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牵头发布了《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服务规范》 ,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和互联网电视工作委员也推出了《互联网电视应用商店(应用)管理规范》等行业规范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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